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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23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小琼与陈小斌离婚纠纷之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小琼,陈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3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付小琼,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陈小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2012)华蓥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小斌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付小琼于2017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小斌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8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