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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与卢嘉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卢嘉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8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北31号。负责人:廖灿培,行长。被执行人:卢嘉威,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诉被告卢嘉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嘉威支付借款本金490941.4元及利息等暂计559541.99元。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已诉讼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卢嘉威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金花街6号804房的房屋产权,首封法院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穗花法执字第3009号],本院已致函花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嘉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嘉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38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陈文超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