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传豹与赵瑞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豹,赵瑞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63676号原告:孙传豹,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玲,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瑞康,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孙传豹与被告赵瑞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传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瑞康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传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2日,被告通过案外人上海耀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耀证公司)居间介绍,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原告转账交付被告10,000元。原告系耀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服务费由被告自行支付给耀证公司,并非原告代扣。然被告至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赵瑞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4月22日,原告为出借人(乙方)、被告为借款人(甲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月利率2%,若甲方晚于协议规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和罚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一次性偿还欠款5%滞纳金,并支付总额0.05%的利息,每天单独计算,罚息: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而未加任何说明,则加收借款总额0.5%的罚息,每天单独计算。同日,原告转账交付被告1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10,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之利息,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瑞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传豹借款10,000元;二、被告赵瑞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传豹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赵瑞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储刘明人民陪审员 张德义人民陪审员 王玛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裁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