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志耀与陶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耀,陶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358号原告:赵志耀。被告:陶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耀与被告陶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商吕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