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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志耀与陶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耀,陶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3358号原告:赵志耀。被告:陶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耀与被告陶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商吕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