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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刚诉被告李博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刚,李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751号原告:徐刚,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娟、袁富李,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博,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李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22元,减半收取2111元,由原告徐刚承担。审判员  周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文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