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佳客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太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佳客,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太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740号申请执行人高佳客,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太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鞠民强,主任。本院在执行本院(2016)吉03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太平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已经将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铁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