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74号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平,总经理。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号***号颐鸿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朱清信,总经理。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秀沛审判员 高振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