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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南信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绪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信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绪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162号申请人:云南信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宏盛达月星商业中心5幢608号。法定代表人:刘良。被执行人:张绪洪,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申请执行人云南信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绪洪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2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因被执行人张绪洪未履行生效的判决书,云南信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7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