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晋与刘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刘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374号原告:张晋。被告:刘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晋诉被告刘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晋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飞龙已将借款本息归还原告。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晋承担。审判员 薛宁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