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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司某1、司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某1,司某2,司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1,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2,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代理人张存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3,又名司玉凤,女,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上诉人司某1、司某2因与被上诉人司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司某1、上诉人司某2委托代理人张存义、被上诉人司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司某1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0元,司某2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玉香审 判 员  董翠果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钟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