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姜岩与郭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岩,郭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576号原告姜岩,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郭秀芳,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户籍住所地哈尔滨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岩诉被告郭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岩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岩负担。审 判 长  于善德人民陪审员  李玉亭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