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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严琼英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严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严琼英,女,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09日立案受理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严琼英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琼英暂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3000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严琼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陈 大 平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