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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舒仕清诉被告米洁、黄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仕清,米洁,黄祯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481号原告:舒仕清,女,汉族,生于1946年3月27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米洁,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黄祯涛,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6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舒仕清诉被告米洁、黄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舒仕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舒仕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舒仕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舒仕清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