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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瑞英申请执行王维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英,王维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708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英,女,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维超,男,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司机,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英与被执行人王维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维超给付申请人王瑞英执行款6000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