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2与张坚、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2,张坚,林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569号原告:张某2,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州市���城区,现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张坚,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林琳,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张某2诉被告张坚、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二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坚、林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6年登记结婚。因被告张坚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1年7月11日通过刘某的账户向张坚汇款80万元、30万元,于2011年7月14日通过张某的账户向张坚汇款110万元,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刘某的账户向张坚汇款30万元。2012年4月28日,被告林琳还款50万元。后张坚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确认“张坚于2011���7月29日向出借人张某2借款贰佰万元整。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计息,利息为月息1%即每月利息贰万元整,每月支付时间为月底30日或31日”。后张坚仅支付5个月的利息合计10万,未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坚、林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张某2借款本金2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张坚、林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诗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