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陶青平与邱盛东、张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青平,邱盛东,张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陶青平,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邱盛东,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张照辉,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什邡民初字第949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盛东、张照辉的银行存款81,093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渤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