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利晋与张应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晋,张应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1民初27号原告:杨利晋,男,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源,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张应春,男,1956年2月10日生,哈尼族,农民,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渝志,云南张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晋与被告张应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1日,原告杨利晋以决定对债权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应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利晋的撤诉���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晋撤回对被告张应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利晋负担。审判长 刘佳明审判员 曹秋金审判员 孔广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