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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利晋与张应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晋,张应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1民初27号原告:杨利晋,男,1960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源,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张应春,男,1956年2月10日生,哈尼族,农民,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渝志,云南张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晋与被告张应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1日,原告杨利晋以决定对债权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应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利晋的撤诉���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晋撤回对被告张应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利晋负担。审判长  刘佳明审判员  曹秋金审判员  孔广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