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烟台市锦程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何连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锦程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何连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697号原告:烟台市锦程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法定代表人:王光,经理。被告:何连福,男,生于1961年1月15日,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锦程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何连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锦程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敏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