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国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发,佳木斯益佳源种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财保24号申请人:刘国发,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申请人:佳木斯益佳源种子有限公司,地址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杜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刘国发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办公楼房(共两层,建筑面积760平方米,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单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国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佳木斯益佳源种子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房(共两层,建筑面积760平方米,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出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丁振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征书 记 员 刘恒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