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安成、王灵娃与郭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灵娃,王安成,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王灵娃,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安成,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郭涛,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灵娃、王安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涛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且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灵娃、王安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灵娃、王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九)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