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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豪美帝家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德州豪美帝家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结案报告用)(2017)鲁1402执恢170号申请人: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豪美帝家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军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市天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豪美帝家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2007)德城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被认定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我院立案执行的(2012)德城执字第720号执行案件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执复22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立案执行的(2012)德城执字第720号执行案件已被撤销。我院已(2012)德城执字第720号执行案件立案恢复执行的(2017)鲁1402执恢170号已无执行必要,现上列两案以执行回转为由重新立案,故该案销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7)德城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