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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美智与陈冠起、李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智,陈冠起,李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初490号原告:张美智,女,1984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冠起,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李传英,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原告张美智诉被告陈冠起、李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喜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美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陈冠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美智诉称:2016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350000元整,还款期限未定,之后双方为还款期限口头约定,被告于2016年底一次性将借款归还原告。现被告违背承诺,未能及时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冠起、李传英返还借款本金340000元。被告陈冠起辩称:350000元是我家属欠的,与我无关,欠条上写的利息不计。被告李传英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美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张美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陈冠起借款350000元。被告陈冠起对上述举证,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二均无异议。被告陈冠起为支持其辩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陈冠起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证据二、李传英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原告张美智对上述举证,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二均无异议。被告李传英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院在认证中认为:庭审中,对于原告张美智的举证,证据一、二被告陈冠起表示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陈冠起的举证,证据一、二原告张美智表示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陈冠起与李传英系夫妻关系。被告李传英多次向原告张美智借款,2016年11月18日,被告陈冠起向张美智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美智现金叁拾伍万元整1.5%《¥350000.00元》借款人陈冠起利息不计身份证此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承担2016年11月18日”,后两被告未能及时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陈冠起、李传英已返还原告张美智1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传英向张美智借款,有被告陈冠起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冠起、李传英亦未与张美智约定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本案中,陈冠起与李传英并未举证证明其属于上述情况,故该债务应认定为陈冠起和李传英的共同债务。故对张美智要求陈冠起、李传英偿还欠款本金34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李传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冠起、李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美智借款本金3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张美智负担93元,由被告陈冠起、李传英承担31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福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