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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陈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陈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4民终10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城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哲,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逸轩,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陈鑫,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10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哲、姜逸轩,被上诉人陈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到庭参加诉讼。财信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1日前将人民币4906元支付给陈鑫(户名:陈鑫;卡号:62×××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珠海港昌支行)。二、陈鑫在2017年5月1日前收到该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就此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三、陈鑫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鑫承担;一审反诉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珠海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发审判员 朱文春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