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浩、杨红伟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浩,杨红伟,李福乔,喻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财保36号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洪花路人民银行六楼。法定代表人刘贵明,该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0712-476****。被申请人杨浩。被申请人杨红伟。被申请人李福乔。被申请人喻耀平。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浩、杨红伟、李福乔、喻耀平的银行存款45203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对被申请人杨浩、杨红伟、李福乔、喻耀平的银行存款45203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780元,由申请人湖北金大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骆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