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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曾保庆与赵国明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保庆,赵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69号申请人曾保庆,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文庙街。被执行人赵国明,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中路***号。曾保庆申请赵国明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赵国明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81民初3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