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曾保庆与赵国明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保庆,赵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69号申请人曾保庆,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文庙街。被执行人赵国明,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中路***号。曾保庆申请赵国明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赵国明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81民初3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