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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达建、黎闽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达建,黎闽芳,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罗达建,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黎闽芳,女,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夏。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罗达建、黎闽芳申请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02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罗达建、黎闽芳案款5103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5103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02民初10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仲进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滕红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