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阮某某、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阮某某,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606号原告:郑某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阮某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产业园稻香路9号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该公司员工。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阮某某、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郑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世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