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闫会芳与李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会芳,李文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567号原告:闫会芳,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李文灿,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闫会芳与被告李文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前,原、被告相识,后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2月24日,原、被告离婚。由于婚前被告借原告现金11000元未还,原、被告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1日前偿还该借款。然被告违约,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婚前我没借她的钱,我不欠她钱。但被告愿意今年底前还原告11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足以认定原告所诉属实。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会芳借款1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李文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伟锋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陈水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