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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0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德纯与车德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纯,车德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984号原告赵德纯,男,194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车德茂,男,1964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纯与被告车德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车德茂自己提供的住址,经邮寄送达受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到庭、开庭传票被退回。本院认为,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德纯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德纯负担。审 判 长  孟庆莹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苑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