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尹移增、王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移增,王芹,和琴,王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314号申请人:尹移增,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申请人:王芹,女,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和琴,女,1990年4月2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王栋,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尹移增、王芹与被告和琴、王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尹移增、王芹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位于新泰市府前街钻石铭厦13层8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ZSMS1-13-8),由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新泰市府前街钻石铭厦13层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ZSMS1-13-8)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