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士华申请执行乔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华,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86号申请人吴士华,男,1966年5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乔飞,男,1975年2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士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乔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