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仁强与黄强、潘萍农村房屋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强,黄强,潘萍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983号原告:陈仁强,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强,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潘萍,女,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陈仁强诉被告黄强、潘萍农村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陈仁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强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488元,减半收取计11,744元,由原告陈仁强负担。审判员 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