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裘小军、李芹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小军,李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小军,男,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国喜,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芹(系被告人裘小军妻子),女,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小军、李芹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小军、李芹,辩护人许国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芹在被告人裘小军的授意下至泗阳县众兴镇哥伦布广场通灵珠宝店内,以一枚价值5140元的假通灵钻戒换取了店内价值29796.8元的通灵钻戒,并补差价5460元。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裘小军、李芹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裘小军、李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裘小军、李芹辩称:真通灵钻戒价值13000余元。被告人裘小军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真通灵钻戒价值13000余元;被告人裘小军系自首,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裘小军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左右,被告人裘小军、李芹商议决定至通灵珠宝店以假换真的方法换取真通灵钻戒。2016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李芹在被告人裘小军的授意下至位于泗阳县众兴镇哥伦布广场辰通珠宝店,以一枚假的通灵钻戒换取店内一枚真通灵钻戒,换取过程中补差价5460元。泗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采用成本价格测算,于2016年3月31日,认定真通灵钻戒价值13991.94元;后泗阳县价格认定局采用市场法,于2016年12月15日,认定真通灵钻戒价值29796.8元。泗阳县价格认定局采用市场法,于2016年11月2日,认定假通灵钻戒价值51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芹手中扣押高仿通灵钻戒一枚、伪造质量保证书一张。泗阳县众兴镇辰通珠宝店对被告人裘小军、李芹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1.被告人裘小军、李芹供述证实:二人经商量后至泗阳通灵珠宝店以一枚假通灵钻戒换取一枚真通灵钻戒,后因事情暴露,至该珠宝店要求换回戒指的时间、经过等情况。2.证人周某、张某证言证实:一女子持假通灵钻戒,以补差价的方式骗取店内价格约3万元的真通灵钻戒一枚,几日后该女子回来要求退戒指的情况。3.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听说裘小军和李芹以假通灵戒指换真通灵戒指的情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周某、张某辨认出李芹。5.质量保证书、照片证实:涉案戒指及购买价格等情况。6.扣押清单证实:涉案戒指、质量保证书被扣押的情况。7.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证实:涉案戒指价值情况。8.谅解书证实:裘小军、李芹得到谅解的情况。9.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实:本案发破案,被告人归案及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上述证据,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裘小军、李芹及被告人裘小军的辩护人均提出辩护意见:真通灵钻戒价值13000余元。经查,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鉴定价格13991.94元系采用成本价格测算。而涉案通灵钻戒已进入流通领域,价格鉴定应当按照市场法,鉴定价格29796.8元与证人周某、张某证言,质量保证书等相互印证,依法应予采信。被告人裘小军、李芹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裘小军、李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裘小军、李芹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裘小军、李芹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裘小军、李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谅解,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裘小军、李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裘小军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裘小军自首,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裘小军与被告人李芹共同骗取他人钱财约1.9万元,情节并非轻微,且归案后经多次讯问后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自首,应当给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小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芹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涉案高仿通灵钻戒、伪造质量保证书。(已扣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艳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人民陪审员 葛少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