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学虎、枣强县鑫悦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虎,枣强县鑫悦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陈学虎,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枣强县鑫悦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富强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MA07QCQ11P。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学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枣强县鑫悦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本案需等待追加结果,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第6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