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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郭传真非诉执行审查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郭传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06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传真,女,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鼓楼区政府)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宁鼓府征补字(2016)第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7号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鼓楼区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7号补偿决定,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宁鼓府征字[2015]第9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9号征收决定)公告及公示照片;2、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及公示照片;3、选定评估机构公告、公证书及公示照片;4、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公示照片;5、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及评估人员资格证书;6、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7、被征收房屋现场查勘表、照片;8、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分户评估表及送达回证、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分户评估表及送达回证;9、被征收居民补助费用结算表;10、征收补偿协商记录;11、无利害关系人证明;12、7号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公示照片;13、催告书及送达回执。申请执行人鼓楼区政府称,根据9号征收决定,位于鼓楼区安怀村441号01幢306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执行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7号补偿决定,并于同年6月22日送达郭传真,要求郭传真在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郭传真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或六个月内,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郭传真送达了催告书,但郭传真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民法院对7号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传真辩称,被执行人不认可7号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只要钟埠路的产权调换房,不要丁家庄的产权调换房。经审查查明,因实施起重机械厂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鼓楼区政府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9号征收决定,决定对本市鼓楼区安怀村101号、266号-299号、441号等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实施单位为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80日内。同日,9号征收决定书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郭传真所有,建筑面积64.24平方米,该房屋位于9号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2015年12月9日,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公证摇号,确定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达评估公司)和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起重机械厂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征收评估机构。经评估,案涉房屋的补偿金额为1122273元,该评估结果于2016年1月28日送达郭传真。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金额为11222元,该评估结果于2016年2月24日送达郭传真。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征收工作人员与郭传真多次协商未能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2016年6月20日,鼓楼区政府作出7号补偿决定,认定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64.24平方米,经仁达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屋评估价款为人民币1122273元,室内装饰装修评估价款为人民币11222元。房屋评估结果公布、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又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鼓楼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根据仁达评估公司对房屋的评估和《起重机械厂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被执行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为: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122273元;2、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11222元;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3212元;4、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21585元;5、设备拆移补助费为人民币880元,上述几项总计补偿人民币1159172元。征收实施单位已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储存;二、郭传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鼓楼区《起重机械厂地块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提供坐落于本市丁家庄17号地块2幢E1户型4层6室(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评估价款为人民币1066240元)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并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与郭传真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三、郭传真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本市鼓楼区安怀村441号01幢306室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将该房屋腾空交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逾期不腾空房屋的,鼓楼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该征收补偿决定于2016年6月22日送达郭传真。因郭传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征收补偿决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郭传真发出催告,但郭传真仍未履行7号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鼓楼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位于9号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根据案涉房屋的评估结果及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作出的7号补偿决定,确定了被执行人的货币补偿金额及相关补助费用,并提供产权调换房屋供郭传真选择。因此,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执行人郭传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鉴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时的周转用房,故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宁鼓府征补字(2016)第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彭人民陪审员  房金亮人民陪审员  丁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靖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