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盐城经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天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盐城经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天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57号综合楼6楼6099室。法定代表人:孙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经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沿河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季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天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沿河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加新,该公司董事长。盐城市海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盐城经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天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盐城经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天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0287号民事判决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