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91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91刑初13号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阳(绰号阳阳、化名刘晓阳),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董树成、金春生,吉林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阳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代理检察员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阳及其辩护人董树成、金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韩阳利用在吉林市新科奇食品保健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采取虚构拓宽蓝莓销售市场的手段,分5次向被害人杜某索要人民币340000元,其中除有156250元用于经营本单位业务以外,其余183750元被被告人韩阳挥霍。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6年7月24日早7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吉发综合楼5单元7楼左门,将被告人韩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韩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阳诈骗犯罪数额巨大,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韩阳辩称,其从杜某手拿的钱确实是花在运作市场上了,只是没给杜某带来效益,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的意见:1.韩阳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从吉林市新科奇食品保健有限公司销售模式看,应该认定为非法传销的模式,在非法传销中使用假名或者化名是普遍现象,作为团队的领导者,杜某对下线韩阳使用假名是明知的,不能认定韩阳使用假名就具有诈骗主观故意。2.韩阳和杜某双方应该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杜某是韩阳的上线,商业经营有风险,不能仅仅从韩阳参加杜某团队,蓝莓市场消费没有留存票据,就认定为诈骗的事实。3.杜某共支付韩阳五笔款项,是经营费用,前四笔均没有让韩阳出具凭证,唯独最后一笔8万元让韩阳写了借条,这8万元应该是民间借贷关系。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吉林市新科奇食品保健有限公司的经销商被害人杜某听说被告人韩阳在直销方面有能力、有人脉,遂邀请韩阳加入本公司做蓝莓货品销售。同年9月,杜某将韩阳拉进自己的销售团队。韩阳以化名“刘晓阳”加入杜某的团队后,承诺能为杜某带来销售额500万元左右的团队,把销售业绩做起来。杜某遂给韩阳提供经运作市场经费人民币10万元。韩阳将10万元花完后并没有给杜某的团队带来业绩,觉得运作市场难做,已不想再为杜某运作市场,但利用杜某对其的信任,还以运作市场为由,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又先后四次向杜佳华索要“经费”共计人民币24万元。韩阳拿到“经费”后,并没有为杜某运作市场,除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2月16日间在公司提取蓝莓货品16单用去156250元外,其余钱款83750元被其挥霍。2016年7月24日,韩阳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杜某陈述:“我来报案,我被刘晓阳诈骗了。刘晓阳是我们吉林市新科奇食品保健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我们公司地址在吉林高新区厦门街瀚邦文苑旁边一个二层小楼,2012年成立的,是专门直营蓝莓的公司,销售我们家族生产的蓝莓,公司对蓝莓进行包装,然后招收代理商也就是经销商进行销售。经销商与我们属于合作关系,他们销售我们的蓝莓产品,我们按照比例给他们提成。刘晓阳好像不是她的真名,她的微信昵称叫懒洋洋,我是通过马某1认识她的。2013年7月份,马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认识一个阳阳挺有能力的,我就和马某1一块去的阳阳的家。马某1介绍说阳阳特别优秀有能力。阳阳说她自己以前是东升伟业第一人,是直销方面的精英,在四个地区有八条线,就是有八个直销团队。我感觉她挺有能力的,就让她来我们公司吧,她说行,然后她就来我们公司了。我让刘晓阳去我那,因为我是公司的经销商,公司是我姐姐开的,我希望提高公司的销售额,而且我也听别人说过她在东升伟业干得挺好的,很多人见到她都和她打招呼,都叫她阳阳,我感觉她应该是有能力的,所以想把刘晓阳拉进我们团队来。刘晓阳说帮我做蓝莓市场,需要钱做推广,安排人吃喝住宿之类的。我被骗大笔的有34万元,还有零零碎碎的包括产品钱、收拾房子钱、打车钱等大概两三万元,这些都是我自己的钱。我给的刘晓阳的钱总共分五笔,第一笔是2013年9月份左右在我家里给了她10万元现金;第二笔是2013年11月份左右在我家里给了她10万元现金;第三笔是2014年2月份左右在我家里给了她4万元现金,前三次给她钱的时候,都是有我、我老公张某还有刘晓阳,第四笔好像是2014年五六月份,我给她银行卡转账2万元;第五笔好像是2015年7月份左右在公司开会的过程中,当时公司有很多人,我俩上一边给她拿的8万元现金,别人都没注意到。2014年五六月份我向刘晓阳转账的帐号是多少我忘了,刘晓阳的银行卡号是多少我也忘了,户名是刘晓阳。我之前其实就有点怀疑了,但一直不确定,最后一次给她8万元之后,她四五个月没有音讯,中间开过几次表彰大会,她也没到场,总是用语言来安慰我,说下次我们肯定得到表彰。这几个月,我一直没见到她,就感觉应该是被骗了,就开始和她联系,问她是不是欺骗我,她就说没有,就拿话来搪塞我。我去她住的地方找她,发现那个房子不是她的,是她租的,我意识到我是被骗了。马某1介绍我俩认识之后,她就来做经销商,刚开始的时候,她在我们公司的好几个团队来回窜。2013年9月份左右,我找到她,听她说我们公司有好几个团队找她加入,有个经销商答应给她半车蓝莓产品还有一台车,有个经销商答应给她50万元让她做市场,我一听感觉这是能人啊,我挺着急的,就说:‘当初是我和马某1去你家找的你,你应该来我团队。’她说:‘那也行,那你得给我拿30万。’我说:‘不能给你拿那么多,我最多给你拿10万。’她说:‘你把这10万块钱给我,我到时候把团队都给你整上来,市场给你做起来。’我当时感觉她四地八线应该有不少人,得有个四五百人,能把市场做起来。中间,我询问过她好几次团队情况,她都说团队快来了,但是一直也没看到她团队出现。她拿的这些钱,和我说是做市场用的,具体干什么用我也不知道。给完她钱之后,她对我们公司的业务没起到什么作用。她提供的身份证尾号是1851,后期我发现这个号码不是刘晓阳本人,是另外一个叫刘晓阳的男的。2013年11月份左右,她找到我说让我给她再拿10万块钱做市场,我说:‘阳,你可准称啊,我这钱都是以前一点点干活攒的。’她说:‘老妈你就放心吧,我不是那丧良心的人,不是拿钱不办事的人,肯定好好做市场。’我就相信她了,又给她拿了10万块钱现金。她拿完钱就走了,一直也没有什么业绩。我总是打电话问她团队怎么样了、业务怎么样了,她就说还在努力做,肯定到时候一鸣惊人的,让我放心。2014年2月份左右,她又来找我,说拿4万块钱做市场,我说:‘你这回要是还没有什么业绩,我也不是好惹的。’她说:‘不能,我骗谁也不能骗你啊。’我就又给她拿了4万块钱现金,之后还是没有什么业绩增长,也没看到什么团队出现。2014年五六月份左右,她给我打电话说她在外地,让我给她打点钱,她马上就把做市场团队的人都领吉林来了,还让我收拾出来一套房子给她团队的人住。我信以为真,赶紧给她银行转帐2万块钱,又找人收拾出来一套房子,等着她领人回来,但是一直也没有她团队的人来吉林,也没看到什么业绩。2015年7月份左右,她给我打电话,问我去不去公司的会议,我说我去,她说那在公司见面说。在公司,我见到她后,她把我拉到一边说:‘现在咱们团队已经整起来了,还差8万块钱就能彻底运作起来了。’我说:‘那能准称吗?’她说:‘那指定准称,要是这次不准称,你就起诉我吧。’我就相信她了。我怕她骗我,就对她说:‘这钱是从我姐那借的钱,你可千万不能骗我啊’,又让她写了一个欠条。她拿完钱就走了,然后就再也没见到刘晓阳,我和她联系也总联系不上,我这个团队的市场也没有做起来,我感觉我被她骗了。她拿这笔钱说是做市场用的或者安排团队人员的,具体干什么用我也不知道。给完她钱之后,她对我们公司的业务没有促进,还是以前的样子。2014年3月份左右,我去刘晓阳家找她,我说:‘你今天不说出个一二三,我就不能让了。’她说:‘我找人算卦了,3月份干这个不好,我得4月份开始干好。’我说准称不,她说准称。然后,我说:‘你说联系团队,那你打开你的微信,让我看看你和谁联系,有没有这些记录。’她说没有。我说:‘你这没有,那你这个团队到底是怎么做的,到底是有没有。’她说让我等着,然后我就离开了。4月份之后,我也没看到有什么效果,也没看到有什么团队。我没有给刘晓阳发过工资,就是之前在她下面报过一单,就是卖了一个产品,这是我自己卖的,然后放在她的名下,后来她开了500块钱左右的提成,其他的没有。她是否确实有做市场的能力,我也不知道,从认识她到现在有2年半,我一直没看到她说的拥有的那些团队,也没看到我们产品的销售业绩有增长,我觉得应该是没有这个能力。从刘晓阳进我们公司之后,她从来没有出业绩,我还以她名义报过单,让她挣了500块钱。我每次问她团队的情况,她都说快了,但是一直没有团队来,还一直和我要钱。刘晓阳从始至终一直没有带来团队,而且她也很少出现。我还找了之前刘晓阳说邀请她进团队的人,他们说他们没有承诺过给刘晓阳车和50万元钱的事情,我更加确定她骗我。”2.借条,内容为:“今借人民币捌万圆整用于报单。刘晓阳2014年7月5日”。3.杜某提供的其与韩阳(微信昵称懒阳阳、杜某的手机中备注刘晓阳)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载明杜某向韩阳索要钱款及韩阳托词搪塞的内容。4.韩阳的户籍证明,证明韩阳的自然情况。5.抓捕、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7月24日早上,韩阳在吉林市青岛街吉发综合楼5单元7楼左门被公安机关抓获。6.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对韩阳的住所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吉发综合楼5单元7楼左门进行了搜查,搜出尾号9811号中国农业银行卡、蓝莓货品的出货单和发货单16张及其它物品,予以扣押。7.尾号9811号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该卡交易明细清单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卡户名刘晓阳,该账户2014年3月29日转存2万元,交易地点代码072760代表吉林省吉林市农业银行江南支行;当日现支2万元,交易地点代码072610代表吉林省吉林市农业银行解放中路11-1号大东支行营业部。8.16张出库单、发货单及吉林市新科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关于该些的说明,证明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2月16日间,“刘晓阳”在吉林市新科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取蓝莓货品16单,货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56250元。9.证人马某1证言:“我认识韩阳,但开始不知道她叫韩阳,都管她叫阳阳,最近听说她出事了,打听后才知道她叫韩阳的。2013年四五月份,我看韩阳发展的不错,我当时在远东药业新科奇公司做蓝莓推销工作,就想让她帮助我也开一个店,跟韩阳谈过几次,但韩阳都是以没有时间为由给我拒绝了。之后,我跟我们老板的母亲杜某说,有一个叫阳阳的,在做直销方面挺有能力的,外面的资源也不少,杜某一听就同意了,她俩一见面就一见如故,后期我听说她俩关系处的特别好,都以干妈干女儿相称了。”10.证人马某2证言:“我和韩阳是从2015年七八月份开始处的男女朋友,并开始在一起生活。韩阳没有具体的职业,我们生活在一起之前的一段时间,她是做干山野菜礼盒销售的,我还听韩阳说她是给蓝莓公司讲师做培训工作。我说的蓝莓公司具体名称叫吉林市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我去过这个公司两次找我的朋友,当时我还没和韩阳生活在一起,我去新科奇公司的时候,还给韩阳打电话了,问她在不在,韩阳告诉我她一般不在公司,具体是做什么的当时也没跟我说。我没有实际看见过韩阳在蓝莓公司工作的状态,也没和她一起去过,就是知道位置在哪。我所讲的蓝莓公司的位置在吉林市厦门街原来的富翔饭店附近,具体我也说不清楚,是一个大院,这个院里有门卫、办公楼和生产车间。我从没听说过韩阳做新科奇公司代理的事,我听到的就是她给新科奇公司的销售团队讲师做培训工作。韩阳是否代理吉林市新科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我不清楚。韩阳手里是否有经营市场销售的团队,我没听韩阳提起过,从未见过韩阳团队的任何人,也没听说过关于她团队任何人的信息。韩阳是否就蓝莓的事做过市场营销,韩阳从未和我提起过这个事。我俩生活在一起之后一直在与通化和济阳方面的药厂谈业务,但是业务都没谈成,这期间韩阳从未做过任何产品的销售代理。从我俩认识到现在几乎都是我俩在一起,很少有分开的时候,基本没有外人。在我和韩阳认识期间,韩阳没有因工作需要招待过其他代理人。我和韩阳在一起的生活的经济来源,我有工资,每月1600多元钱,我把工资卡给韩阳了,我俩的生活支出全由韩阳支配,她的经济来源我不清楚。我俩平时的开支一般都是吃饭、乘车、乘机、住宿等方面,具体的我也没算过,我只知道我的工资肯定远远不够我俩日常生活的开支,我记得有一个月,大概两天的时间就把我的工资花没了。除了我的工资,其他的生活支出都是韩阳的钱。韩阳没有固定收入,她有多少钱,钱是怎么来的我都不清楚,我也没问过。我和韩阳一个月生活费用平均大约3000多元,有的时候会比这个多。我和韩阳在一起生活期间,没有生活支出困难的时候。我不清楚有什么人给韩阳大额度汇款,我和韩阳在一起这么长时间,韩阳从来不跟我提关于钱的事,我也不问。”11.被告人韩阳供述和辩解。(1)2016年7月24日第一次供述和辩解:“我知道公安机关把我带来是因为我骗杜某钱的事情。杜某是吉林市新科奇保健有限公司的经销商,我是通过一个叫马某1的人认识的。马某1也是新科奇保健有限公司的经销商。2013年夏天的时候,马某1带着杜某到我在吉林市松北一区的一个楼靠西边第一个单元的1楼右门租的房子内找我,见面后,杜某就邀请我去她的公司帮助她销售产品,并且她主动要认我当她干女儿。当时,我知道杜某的势力挺大,而且年龄还那么大了,主动过来找我,还要认我当女儿,我就有点受宠若惊了,我也就答应她去她公司帮助她销售产品。吉林市新科奇保健有限公司就是杜某她家的家族企业,所以我就觉得她挺有势力的。杜某为什么要来找我帮她销售产品,具体我也不清楚,应该是她听别人说我在直销这个行业还有一些能力,她想通过我的能力去给她带来更多的效益。杜某邀请我之后,过了几天,我就去上班了,就是去那了解下公司的情况,还有公司领导团队的情况。我上班之后没有直接去杜某的团队。我上班之后就有好几个团队争着要我,而且都给我开出了很优厚的条件。有一个南方的姓吴的女子,她让我跟着她干,然后给我一台车使用,并且承诺给我足够的活动经费,具体多少钱没说,她的意思是只要我就去了多少钱她都出;还有一个姓张的女子,她给我的条件只要我去就给我产品和活动经费。给我开出条件的人有很多,但是我都没答应。我自己比较和考虑后我才进的她的团队。杜某当时主动跟我说要给我拿30万让我运作市场,我觉得她对我挺好的,我就同意上她的团队了。我在和杜某谈加入的时候,我承诺给她带来购买价值500万左右的团队。我到杜某团队后,在2013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杜某把我叫她家里去了,跟我说让我帮她运作市场,并且给我拿了10万元人民币。我拿着这10万元现金离开杜某家里了。杜某给我拿这10万元人民币,是给我帮助她运作市场的钱。杜某给我10万元的时候,我俩在场,记不清她的爱人在不在场了。杜某给我这10万元时没有出具收条。这10万元,当时是杜某给我介绍一个姓王的女客户,我给她购买了5万元左右的商品,我还找了一个姓肖的女客户,也给她购买了5万元的商品。我想把她俩发展成我的客户,发展成我的客户后,她俩再购买商品或者她俩介绍别人过来购买商品,我和杜某都会获利。公司的经营模式,就是让经销商发展下线,下线购买商品,或者下线介绍别人购买商品,经销商都会获取一定比例的奖励。我给她俩购买完商品,她俩没有给我创造利润。我给姓王的客户购买完商品后,姓王的女子就把她在吉林市新科奇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工资卡给我了,说她每个月还我钱,等产品卖出去或者发展下线后有钱就一起把5万元归还给我,但是她没干两天就不干了,把我给她买的5万元商品留给我了。我给姓肖的客户买完商品她也不干了,她还把我给她买的商品都拿走了。她俩没有给我写欠条。姓王的女客户给我留下5万元的商品,我都送人了,给朋友,给客户了。这些事,杜某知道。第一笔10万元用完之后,我去找杜某先后要了4次钱,一共要了20多万。在2013年末的时候,我去杜某家里,她给我拿了10万元;在2014年初的时候,也是在杜某的家里,她给我拿了4万元;在2014年5月份左右,杜某给我用银行转账了2万元;在2015年7月份时候,杜某给我拿了8万元。我向杜某索要这些钱的时候,每次我都是跟杜某说团队谈完了,就差钱了,拿了钱就能上团队,就能给她创造业绩和利润。我跟杜某说的团队谈完了之类的话,不是真的,是我虚构的,因为我想让杜某继续给我拿钱,我不这么说,杜某也不能给我拿这钱。实际我是想把招募会员和团队的事情做好的,但是我认为我把人找来,他们很有可能赚不到钱,所以最后我还是没给杜某招募团队和会员。开始的时候,我确实给杜某寻找团队和客户,但是找了几个后都觉得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理念不行,没有进行下去,我感觉我干不下去了,我也找不到这祥的团队,但当时杜某还一心想让我帮她找团队,我开始跟她说我不干了,但是她又一次一次的求我让我帮她,我看她一心想通过我挣钱,我也是利益熏心了,就想通过虚构我找团队的事来骗取一些钱财供自己花销。这4次我向杜某要钱,基本都是我俩交易的,没有其他见证人,就最后一次我给杜桂花出具了一张欠条。(出具杜某提供的欠条)是这张条。这张条的落款是刘晓阳,当时我在吉林市新科奇保健有限公司的信息就是刘晓阳,因为干我们直销这行很多都使用假名,而且当时杜某的儿子刘某也跟我说让我用个别人的名,所以我就用的这名。我给杜某的欠条上署刘晓阳的名字,因为当时我就是用刘晓阳的名字在吉林市新科奇保健有限公司开支,杜某让我写的这个名字,她也是自己寻求一个保障,想用这个名签署后,如果我不还钱她就从我工资里面扣除。吉林市新科奇保健有限公司给我开过钱,挣了两三万元,这钱就是我下面的下线找的业务员跑的业务给我的提成。这两三万元我自己挥霍了。杜某给我银行转账转到刘晓阳的农业银行卡上了,卡号记不住了,户名是刘晓阳。我让杜某转到刘晓阳的银行卡上,因为我在公司用的就是这个名,我怕转别的名杜某怀疑。有刘晓阳这个人,我跟他是朋友关系,我在公司登记的时候向我朋友刘晓阳索要的身份证号码。我从杜某处一共得到大概35万元左右。这些钱有12万左右其中有5万是给姓王的女客户购买商品了,有5万给姓肖的女客户购买商品了,还有2万左右是当时有一个姓刘的女客户自己花钱买了将近2万元左右的商品,但是买完之后就不想干了找杜某退钱,我看杜某挺难做的就从杜某给我运作市场的钱拿出2万给这个姓刘的女子了,商品给我返回来后我就都送人了,剩下的20多万都被我用于这几年来的生活费用和挥霍了。一开始的时候,我没想骗杜某钱,我也确实是拿钱运作市场了,在我向杜某索要第二笔10万元之后才开始萌芽这个想法的。在第一笔钱花完之后,我就觉得这个帮杜某运作市场挺难做的,也不想帮她做了,我也跟杜某说了不想做了,但是杜某还强烈要求我去继续做市场,我看她这么主动就想先把钱弄过来,然后等待机会再帮杜某跑市场,但是钱一到我手里之后,我没做市场就很快给挥霍没了,钱让我花光之后,我就又向杜某索要运作市场的钱,我只是以这个名义向她要钱,后期根本就没运作过市场。我最后一次向杜某要钱,是在2015年年末的时候,我通过微信向杜某索要6万元要继续运作市场,当时是我身上没有钱了,想再从她那弄点钱回来,就跟杜某说我这边运作市场马上就有成效了,再需要6万元就能获得成功了,但是杜某没给我这个钱。我微信尾号是1468,微信名叫懒阳阳。杜某给我拿这些钱,我没有给杜某带来效益和利润,我开始运作市场但是没有成功,后期我就没有运作市场。我认为我有给杜某带来销售500万元的团队的能力,我没有真的去给杜某做市场,如果我真的去做我能办到。在我承诺给杜某做市场到现在,杜某向我往回要过钱,但是我就编各种理由去搪塞她,开始要的不急,后期要的比较急,我就出门离开吉林去山东、通化、沈阳待了一阵,一是出去散散心,二是出去找找这种直销公司看看能不能干点事,想挣点钱还给杜某。我认识马某2,我俩是在2015年七八月份开始在一起搭伙子过日子的。马某2原先是吉化助济厂工作的,每月有1600元的工资。我和马某2平时的生活花费,租房一个月就得1500元,生活费一个月平均下来得4000元左右。我没有生活来源。我平时和马某2的生活开销和我俩出门的钱,除了马某2的工资,剩下都是用的我从杜某那里骗来的钱。我认识到自己错了,我想赚钱把这笔钱还上。公安机关保障我的饮食,休息和睡眠了,没有对我进行刑讯逼供。”(2)2016年8月29日供述和辩解:“我受邀后没几天就去新科奇公司了,当时有好几个团队争着要我,他们给我开出的条件都很优厚,有南方的吴女士,还有个姓张的女士让我到她们的团队干,但我都没答应。杜某说给我30万元让我运作市场,我觉得她对我挺好我就同意上她的团队了,我和她谈加入的时候向她承诺给她带来购买价值500万左右的团队。2013年夏天,我到杜某团队后的一天下午,杜桂把我叫她家里,她给我10万元运作市场钱,我收到钱也没给她出具收条之类的凭据就走了。第一笔10万元后,我向杜某要过4次钱,一共要24万元。2013年末,我去杜某家里,她给我10万元;2014年初,也是在杜某的家里,她给我4万元;2014年3月份,杜某给往我使用刘晓阳的农行卡里转存2万元;2015年7月份,在新科奇公司杜某给我8万元。这几次杜某给我钱,就最后一次我给杜某写张了借条。这张欠条的落款是刘晓阳,因为当时我在新科公司的信息就是刘晓阳,日期我说不清楚。我和刘晓阳是朋友关系,我在公司登记的时候向他索要的身份证号码。我向杜某索要的34万元,2014年8月份,杜某给我介绍叫王菲的女客户,实际她叫黄某,购买5万元左右的商品;我还找个叫肖美丽的女客户,我也给她购买5万元左右的商品,在出库单和发货单上不是肖美丽的名字,她用3个人的名字买4份,当时我想把她俩发展成我的客户,她俩再购买商品或者她俩介绍别人过来购买商品,我和杜某都会获利。我给王菲购买完商品后她就把她在新科奇公司的工资卡给我了,说她每个月还我钱,等产品卖出去或者发展下线后就把5万元还给我,但是她没干几天就不干了,把5万元商品留给我了。我给肖美丽买完商品后她也不干了,她还把我给她买的商品都拿走了。她俩也没有给我写欠条,王菲给我留下5万元的商品被我送人了,这些事杜某她知道。我还买过一些商品,出货单和发货单上都有。肖美丽的5万余元没有单据,杜某用张振伟的名字从我这报2万元,还有杜某给我介绍的一个姓赵的姐姐,她应该叫赵某,她用其他名字填写的单据,在我这报了1.6万元左右,其他的钱都给王菲、赵某二人作经费,再就是我自己出去做市场的时候作经费。我在本市、北京、大连、长春、九台等地,介绍朋友、发展朋友,介绍产品花费,花费多少我记不住了。我给杜某的借条上署刘晓阳的名字,因为当时我就是用刘晓阳的名字在新科奇公司开支,杜某让我写的这个名字,她也是自己寻求一个保障,想用这个名签署后,如果我不还钱她就从我工资里面扣除。我在从杜某索要的34万元中,我没有挥霍,我平时的花销都是我自己赚来的。杜某给我拿这些钱,我没有给杜某带来效益和利润,我开始运作市场但是没有成功,后期我就没有运作市场。杜某向我往回要过钱,但是我就编各种理由去搪塞她,开始要的不急,后期要的比较急我就出门离开吉林市领马某2去通化、沈阳、山东待一阵,一是出去散散心,二是出去找找这种直销公司看看能不能干点事,想挣点钱还给杜某。”综合以上证据及被告人、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就韩阳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及犯罪数额的问题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通过杜某的陈述和韩阳的供述,韩阳加入杜某的团队后承诺自己能通过市场运作为杜某带来销售额500万元左右的团队,杜某一次又一次地信任韩阳,先后五次给韩阳提供市场运作“经费”,而韩阳并没有给杜某带来所谓的团队,韩阳归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确切供述在其向杜某索要的第一笔钱10万元花完之后,觉得帮杜某运作市场挺难做的,不想帮杜某做了,但看杜某这么主动就想先把钱弄过来,然后等待机会再帮杜某跑市场,但是钱一到手之后,没做市场就很快给挥霍没了,钱花光之后,就又以运作市场名义向杜某要钱,后期根本就没运作过市场,足以证明韩阳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故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根据韩阳的供述,其产生犯意系在第一笔10万元花完之后,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应将第一笔10万元计入犯罪数额。对于辩护人所提杜某给韩阳最后一笔8万元时,韩阳出具了借条,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合议庭评议认为,该笔8万元虽采用借条的形式,但实质是韩阳虚构事实以运作市场为由向杜某索要“经费”,应认定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内。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韩阳诈骗犯罪的数额,因韩阳对其中第一笔10万元不具有犯意,不予认定。对韩阳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韩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韩阳退赔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三千七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