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尹彪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彪,白力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4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育镇街32号院13号楼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陆舜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仁东,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彪,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力莉,女,1982年2月7日出生。 上诉人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合天和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力莉、尹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5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恒盛合天和信公司于2017年4月19 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恒盛合天和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恒盛合天和信(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翠玲 审 判 员 王金龙 审 判 员 王 佳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