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媛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梅河口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媛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梅河口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499号原告:刘媛媛,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梅河口市山城镇二院医生,现住梅河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玉,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梅河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媛媛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梅河口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媛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乃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