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嘉绫纺织品有限公司、李郑纯等与上海依和越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嘉绫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郑纯,上海依和越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嘉绫纺织品有限公司,邹中波,陆子良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郑纯,女,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依和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金建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嘉绫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陆子良。原审被告:邹中波,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审被告:陆子良,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李郑纯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依和越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嘉绫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绫公司)、邹中波、陆子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2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李郑纯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虹桥村斜桥1932号,而杨浦区并非本案任何一个当事人的所在地,不利于本案的事实调查、执行的展开。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最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系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嘉绫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郑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郑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韡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