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何长波与杨庆玖、王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波,杨庆玖,王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488号原告:何长波,男,汉族。被告:杨庆玖,男,汉族。被告:王秀丽,女,汉族。原告何长波诉被告杨庆玖、王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何长波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杨庆玖、王秀丽已经还清拖欠的全部饲料款6104.00元,原告何长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长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