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宗武、杨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武,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黄宗武,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杨磊,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宗武与被执行人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磊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志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