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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民初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招梓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招梓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412号之一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山湖海路山湖海会所四楼。负责人:何小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少华,系原告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列兴,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招梓皓,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招梓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本院向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退还87元。审判长 郑 恒审判员 邝 鹂审判员 席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