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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军与被执行人李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军,李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2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军,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李中静,女,197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李红军与被执行人李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20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工资已经被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向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