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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潘天平与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天平,陈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678号原告:潘天平,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陈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潘天平与被告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潘天平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天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天平负担。审判员  蒋晓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