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符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199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符某,男,广东省湛江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符某与其同事即被害人何某等人一起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新湖街道楼村新建兴工业园某店打麻将。次日凌晨2时许,符某与何某因是否停止打麻将而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两人随后被在场人员劝开。符某回到光明新区深圳百康光电有限公司宿舍某房后,仍气愤不平,遂回来到麻将馆门口,与何某再次厮打,期间符某使用随身携带的1把匕首将何某胸部、腹部刺伤。随后,何某被送院治疗,符某则回其宿舍,当晚在宿舍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调查,随后潜逃在外,后于2017年1月7日在广东省廉江市石岭镇符屋村某店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何某被伤后造成胸腔积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符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5.8万元,被害人何某对符某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认罪、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 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