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陈贤铭与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铭,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1798号原告:陈贤铭,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君伟、沈志超,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强大道2551号。法定代表人:沈上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铭与被告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贤铭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贤铭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陈贤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金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乐和?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