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雷华诉被告李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华,李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1民初577号原告:雷华,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埃,具体信息不详。原告雷华诉被告李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埃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的砖款100370元,及逾期利息5093.78元(从2016年1月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今,具体应计算至砖款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告承包内蒙古阿拉善腾格里地区商业街及公租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供砖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用的各类砖,2013年底被告结算清所有的砖款。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保质保量的向被告工程提供各类建设用砖,2013年10月被告的建筑工程结束,原告要求被告结算砖款,被告称总工程款未结算,无法给原告结算。为结算砖款原告频繁往返于中卫和阿左旗之间,在原告反复要求下,2016年1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建筑工程用砖总的结算单,原告向被告提供各类砖合计255370元,并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6年12月5日前,分期还清该工程所欠砖款。在2012年至今,被告陆续向原告结算155000元砖款,目前被告尚欠原告100370元砖款。原告反复索要剩余砖款,被告百般推脱不予支付,无奈原告只能诉至人民法院。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供货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供货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已经履行供货(砖)义务,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全额砖款的义务,被告逾期不支付砖款的行为,系严重的违约行为,不但应当立即支付剩余的砖款,而且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砖款的违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公平公正的予以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被告承包内蒙古阿拉善腾格里地区商业街及公租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供砖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建筑用的各类砖,2013年底被告结算清所有的砖款。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告工程提供各类建设用砖。2016年11月21日,被告李埃出具《欠条》(以下简称欠条)载明:“欠到雷华砖款:壹拾捌万零叁佰柒拾元”。被告在欠条上签字并按手印。同日,被告李埃出具《还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载明:“关于李埃欠雷华砖款:总欠款:壹拾捌万零叁佰柒拾元,于2016年11月25日还款100000元。下剩余款在2016年12月5日还完。”。被告李埃在上述协议上签字。原告确认上述协议的效力。2017年1月间,被告李埃向原告支付砖款80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建设用砖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交付建设用砖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建设用砖款不付,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诉请支付拖欠的面包砖款,被告应当予以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还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李埃应当承担以100000元为本金,以4.35%为年利率,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12月5日和以180370元为本金以4.35%为年利率,从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月31日、以及以100370元为本金,以4.35%为年利率,从2017年2月1日至全部砖款及违约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李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雷华支付建设用砖款10037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1322.96元,以上合计101692.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00370元为本金,以4.35%为年利率,从2017年2月1日起付至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李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