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崔明进、赵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明进,赵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崔明进,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赵思龙,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崔明进与被执行人赵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慕宗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