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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清河与谢勤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清河,谢勤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583号申请人:罗清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谢勤广,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罗清河与谢勤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清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勤广价值5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清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谢勤广的价值5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具体保全措施详见清单)。本案收取诉讼保全费322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