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清河与谢勤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清河,谢勤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583号申请人:罗清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申请人:谢勤广,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罗清河与谢勤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清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勤广价值5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清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谢勤广的价值5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具体保全措施详见清单)。本案收取诉讼保全费322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智萍 更多数据: